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梨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3民初91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梨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梨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91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王梨英,女,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梨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以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