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6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李现利,女,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现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25000元,并于2021年3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