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5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财丰商贸有限公司冯庄乡分公司,营业场所通许县S218省道冯庄乡十字路口邮政储蓄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3X59485F。
负责人:牛亚龙。
被告:开封市财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通许县S325省道五里铺段转盘东200米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26751234Y。
法定代表人:高启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财丰商贸有限公司冯庄乡分公司、开封市财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开封市财丰商贸有限公司冯庄乡分公司、开封市财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