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36号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益力工业园C仓库1楼102。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清远市泰戈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洲沙管理区祖屋**(110乡道旁)商铺。
法定代表人:袁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泰照明有限公司、清远市泰戈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