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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欧乐福超市、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444号
案件名称滨海县欧乐福超市、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滨海县欧乐福超市;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4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滨海县欧乐福超市。

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中市北路与环城路交叉口学府壹号商铺76A。

经营者:刘德洋,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滨海县欧乐福超市(以下简称欧乐福超市)因与被申请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欧乐福超市称已与青花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9月4日向我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乐福超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海县欧乐福超市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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