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4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滨海县欧乐福超市。
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中市北路与环城路交叉口学府壹号商铺76A。
经营者:刘德洋,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滨海县欧乐福超市(以下简称欧乐福超市)因与被申请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欧乐福超市称已与青花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9月4日向我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乐福超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海县欧乐福超市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