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62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小白鲨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白杨南路大兴景苑商铺**。
经营者:高俊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小白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