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39号 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樟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开,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凌,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俊辉品日用品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直洛村(**)。
经营者:陈俊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俊辉品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