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7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子佳,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中专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08年8月2日赵子佳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子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子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子佳在保定市满城区家中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219箱、“心相印”999杀菌湿巾231箱。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在保定市市区0元。
案发后,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扣押“心相印”湿巾外包装箱1540个、商标卷彩28包、洁肤祛油湿巾219箱、999杀菌湿巾231箱,现存该局。
另查明,2008年8月2日赵子佳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子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心相印”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侵权投诉书、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张某、刘某、柴某的证言,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子佳为谋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子佳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子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心相印”湿巾外包装箱1540个、商标卷彩28包、洁肤祛油湿巾219箱、999杀菌湿巾231箱,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