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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94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942号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邝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桑田,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院**楼**1311v>法定代表人:李建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欣,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楼**>法定代表人:闫芸,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大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网商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元玉鉴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尊网商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邝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闫桑田,被告四元玉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李荣欣,被告认证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温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尊网商通公司向本院起诉称:1.四元玉鉴公司以及认证中心停止侵权行为,将所有侵权产品下线;

2.四元玉鉴公司以及认证中心连带赔偿尊网商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

3.四元玉鉴公司以及认证中心连带赔偿侵权造成的尊网商通公司的实际损失13114430.26元。

事实和理由:尊网商通公司与认证中心于2001年开始合作,尊网商通公司投入建设了认证中心原产地证网上业务处理系统,尊网商通公司获得了该软件的著作权。

四元玉鉴公司主办的www.ccpiteco.net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名称为原产地证系统,于2017年8月15日审核通过。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四元玉鉴公司的上述网站提供下载的核心软件组件以及其部署在企业用户电脑上的核心软件组件与原告的电子单证系统几乎完全一致,四元玉鉴公司抄袭了尊网商通公司的涉案软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证中心辩称:一、由于尊网商通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违规向企业收费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要求认证中心进行整改。

在整改期间,认证中心与尊网商通公司协商移交原系统相关系统数据、源代码,但是尊网商通公司拒不移交,认证中心委托四元玉鉴公司重新开发了网站,涉案网站与原网站所采用的开发语言、后台处理程序均不同。

二、认证中心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网站未能查到尊网商通公司的软件注册信息,尊网商通公司未能提供其软件著作权的具体内容。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490号公证书不能证明公证书中的软件系尊网商通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软件,且公证书形成时间晚于涉案网站的上线时间。

尊网商通公司的权利基础不明确。

三、尊网商通公司提交的网站截屏文件、页面的脚本文件的公证书,并非正式上线的涉案软件。

四元玉鉴公司辩称:我们同意认证中心的意见。

同时,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著作权权利基础,我方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所以,我们不同意承担所谓的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责任。

另外,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不是合法的,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用,在多个案件中使用相同公证书,故上述公证费用是不合理的。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尊商网通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于2005年1月27日颁发,载明软件名称为电子单证软件V3.1(简称:Zform/C0)。

2012年5月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作为甲方,与乙方尊网商通公司签订了《贸促会网上签证工程业务合作协议》。

一、总体合作内容和方法:1.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出认证“网上系统”、“其他业务系统”的甲方工作流平台,并委托乙方提供该工作流平台的技术支持与运营服务。

二、系统开发的委托:2.乙方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免费为甲方完成上述功能性开发工程。

特殊情况下当乙方无能力免费开发上述工程时,甲乙双方协商开发工程的价格,乙方尽可能以低于同行的优惠价格为甲方开发上述工程。

三、运营服务的委托:3.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上述运营服务。

特殊情况下当乙方无力免费提供此运营服务时,甲乙双方协商运营服务的价格,乙方尽可能以低于同行的优惠价格为甲方提供运营服务。

四、网上业务的收费方法:2.基于乙方在建设服务于企业的工作流平台、提供面向企业用户实时应用服务、以及市场推广等方面的相关投入,乙方可按行业及市场规则与企业用户签订用户服务协议收取相关费用,以支撑企业用户的应用及服务,并获得合理的市场收益。

5.如乙方的收费模式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进行调整,乙方如不执行,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五、技术解决方案和相关数据的所有权:3.iForm/ZoomX是乙方开发的产品并拥有所有权益。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490号公证书,于2017年12月5日对“zf.zform.net”网站截屏及后台文件进行公证,登录网站后,显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下方为登录用户名及密码,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进入系统下载相应的六个页面,并保存到六个文件夹,分别为分别为“app_list_files、new_app_files、goods_rec_files、app_list、new--_app、goos_rec”,上述文件包括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客户端软件系统若干软件子模块,将上述文件拷贝并刻录到光盘内保存。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2017)粤广黄埔第51737号公证书,涉案网站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四元玉鉴公司,“zf.zform.net”网站主办单位为尊网商通公司。

该公司同时提交了zoomcommerce.net运行网址的TCP/I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址主办单位为尊网商通公司,原告认为该公司与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该公司提交了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综合处丁浩和该公司员工张丽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该邮件下方为尊网商通的公司名称、zoomcommerce.net及LOGO,尊网商通公司认为能够从zoomcommerce.net和红色LOGO证明其之间存在关联性。

尊网商通公司还提交了四元玉鉴公司的工商打印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成立,短时间内无法建立iForm替代系统,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剽窃、复制iForm系统。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489号公证书,于2017年12月5日对四元玉鉴公司网站www.ccpiteco.net截屏及后台文件进行公证。

通过在浏览器内地址栏输入上述网址后点击进入网站,在首页居中位置弹出对话框,对话框标题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申报系统,下方为用户名及密码,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及密码后,保存不同页面的信息,分别对应形成六个文件夹,分别为“app_list_files、new_app_files、goods_rec_files、app_list、new--_app、goos_rec”,将上述文件拷贝到光盘中刻录一份保存。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5139号公证书,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网站上于2017年12月18日《中贸促商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证网上签证原系统项目成交公告》进行公示,显示采购单位为中贸促商事服务有限公司,成交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采购项目为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证网上签证预案系统项目,成交金额为190万,成交供应商为四元玉鉴公司。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2017)粤广黄埔第48799号公证书,于2017年10月17日对涉案网站网站截屏及后台文件进行公证。

在地址栏输入http://zcoas.ccpiteco.net/zccoas/login.aspx,回车后进入登录页面,显示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证认证EDI管理系统,下方为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界面,在界面下方的对话框内存有打印组件下载及数字证书CA组件下载,分别点击下载后,在本地硬盘生成两个文件:cattolkit.exe及zoomoffice_zcoas.exe,并安装zoomoffice_zcoas.exe,安装完成后在系统文件progamefiles(x86)文件下找到zoomoffice,对其安全权限进行修改,将输入对象名称来选择修改为everyone,控制权限为全部。

再次回到http://zcoas.ccpiteco.net/zccoas/login.aspx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在qiye.ccpiteco.net/DocDocumentco/edit/352288432页面的网页源代码显示“您的电脑可能还未安装数字证书驱动程序,请点击……http://download.Zform.net/zform/CAToolkit.exe……”,并对下方的scripts、cavalid、pta.js、common.js若干源代码页面进行截屏保存。

回到网页单据中心的原产地证项下的所有证据,点击页面左上的打印按钮弹出对话框“要开打ZoomCommerce.Mo……吗?

”点击取消后,对弹出的打印页面进行截图保存。

2016年12月2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尊网商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二、甲方委托乙方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运营维护甲方“产地证网上业务系统”,保证该系统期间内稳定运行,甲方按网上业务系统期间内的业务量(产地证出证总量),按每份证书4元的运维服务费向乙方支付费用。

三、乙方保证期间的运维服务质量,符合双方2012年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相关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甲方在本协议定义的服务期结束前,一次性向乙方结算上述运营服务费用。

结算核定的业务量按甲方ZCOAS系统的统计量核准。

自7月4日至12月15日,我会注册企业通过使用尊网公司网络传输技术共申领原产地证书1854979份,费用总额应为7419916元。

五、双方经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本年度可用于原产地业务的财政结转资金为4655970.63元,在其额度范围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655970.63元,乙方不再所要超出部分的金额。

就上述服务费,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分会文件》浙贸促法[2013]90号关于启用“贸促会出证认证业务企业端数字证书”的通知,显示iForm正式启用。

认证中心作出的贸促认证[2017]31号《紧急通知》,显示企业端通知并行涉案网站http://qiye.ccpiteco.net和iForm网站,并行期至11月30日结束。

在并行期内,iForm网站的运维费用由贸促会协议采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与原产地申报业务相关的费用。

认证中心出具的贸促认证[2017]90号关于贸促会原产地网上签证新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的通知,载明涉案网站http://qiye.ccpiteco.net于2017年12月1日全面上线运行。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关于落实电子政务平台管理规定推动原产地业务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通知”及该中心的复函,该复函提及“鉴于贵公司现提出签订协议建议,请贵公司尽快和贸促会信息中心进行联系,就有关合同细节再进行磋商,以期尽早达成共识并签署合作协议。

”尊网商通公司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在电子政务系统改革后,其与贸促会的合作并未受到影响,而且合作良好,进而结合其他证据表明继续合作原属必然。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涉案网站iForm部分代码,认为进行比对,四元玉鉴公司存在剽窃、复制的行为。

尊商网通公司使用UltraCompare软件对上文保全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490号公证书及(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489号公证书部分内容进行了比对,如goo-rec与goods-rec-files中basic.css相似度为96.21%,cache.combox.data.js相似度99.76%,上述内容为尊网商通公司研发,也存在部分四元玉鉴公司独有的文件如bootstrap.css、bootstrap.js。

而对比new-app.htm与new-app-files的文件,ajaxfileaupload.js完全相同,来源为开源,cache.combox.data.js相似度为99.76%,为尊网商通公司研发,calib.js相似度为99.63%,为尊网商通公司研发,也有四元玉鉴公司独立研发的如bootstrap.css,bootstrap.js。

同时,尊网商通公司认为在软件代码和网页中多处出现尊网商通公司的信息,如LOGO、公司名称和域名,尊网商通公司认为二被告存在剽窃和复制行为,涉及到权利就是软件的复制权。

此后,经法庭组织双方比对,尊网商通公司统计结果显示,goods_------rec_files总行数47723行,new_app_files总行数为52740行,app_lists总行数47701行,通过将四元玉鉴公司的代码与尊网商通公司相同的代码摘取出,减去其中开源代码行数,再除以四元玉鉴公司代码总行数,上述三个文件相似度约为27.44%、32.78%,29.81%。

二被告对尊网商通公司的上述统计结果表示不认可,其认为涉案软件使用了大量的开源软件javascpript脚本语言,约占比例为80%以上,尊网商通公司在对软件代码行数的统计上存在错误。

另,根据二被告的统计数据,其统计方式为,双方相同代码占总代码比率=与尊网相同代码行数除以认证中心代码总行数,三个文件夹中的相同代码在总代码行中的占比为app_list_files(10.59%)、goods_rec_files(14.05%)和new_app_files(12.66%)。

根据二被告统计的数据,除去开源代码外,双方源代码相同行实际数字为goods_rec_files有9680行,new_app_files有8345行,app_list_files7952行。

而广州尊网公司的代码总行数对应上述三个文件分别为48858、53923、63388行,得出的比例分别为19.8%、15.4%、12.5%。

2017年10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邝仲向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闫芸发送电子邮件,称四元玉鉴公司的行为存在侵权,并指出“预案系统运营在www.ccpiteco.net,四元玉鉴公司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该网站上不仅有所有产地证业务数据,有大量我司软件系统,还包括所有我司的客户数据、合同数据、财务数据……”。

闫芸收到邮件后回复“我们的预案系统是在我们自己的机房和所有权属上委托技术方进行改造的,关于我们的分歧,其中有几点从我的角度理解1、IFCO的权属,应该是由我们的邮件和纪要等文件支撑,回头我们可以具体商议的;

2、在我屋子里的东西,到底哪些属于你哪些不属于,这期间没有任何人来告知我们,所以初期我们就一揽子全部改造,这也是因为时间紧迫的原因,我们会在后期逐渐剥离不属于我们的东西。

我就是个原产地的签证机构,其他东西对我而言没有任何用的。

3、给会长的建议函是您发的吧,我看也行。

据我所知,会领导已经安排第三方机构对我们的预案系统和信息中心的系统做全面评估,听专家的意见吧,怎么着都可以的……”。

四元玉鉴公司提交了重庆市外经贸委公开信箱,来信反映外贸企业办理贸促会货物出口原产地证,网络服务商尊网商通公司存在垄断,多重收费等问题。

网易新闻于2016年8月23日发布一则名为国家发改委严查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新闻,进出口企业反映,通过贸促会的原产地证网上签证系统在网上申办原产地证书,必须先购买企业端软件,缴纳软件费,申办过程中还需要缴纳年服务费和EDI业务处理费等多项费用,加重了企业负担。

新浪、新华每日电讯、人民网同样发布了严查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新闻。

认证中心提交了贸促会关于《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原产地证网上签证系统收费行为的执法建议函、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原产地网上签证系统收费问题再次提出执法建议的函,认为上述文件能够证明被告认证中心的主体资格的历史变迁、尊网商通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基础。

2017年12月12日,中贸促商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尊网商通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提供如下服务:乙方所运维的产地证系统审批端的原产地证电子化处理机电子化防伪打印服务(相关技术和服务规格参考投标文件)。

本合同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本项目技术服务报酬95万元。

认证中心还对其其网站及尊网商通公司的网站网页进行截屏打印,显示二者网站上均存在Zform相关软件的系统及相应的介绍等。

认证中心还提交了一份关于海关通关数据及通用JS控件来源的表格,包括海关通关参数、国内海关代码、贸易类型代码等,并附上相应数据来源的网站链接。

认证中心认为此证据表明原告的网页代码不具有独创性。

认证中心提交了名为CO服务平台分步骤计划PPT,时间显示为2017年3月13日。

认证中心主张该PPT中写明了免费赠送,表明尊网商通公司免费赠送了iFCO系统。

另认证中心提交了电子邮件的打印件以及会议录音,认为尊网商通公司在上述证据中明确表达了赠送的意思表示。

上述往来文件中包含“4月份启动的IFCO(免费企业端)对此次变化有标志性影响,很重要,请一定保证其质量,包括安卓用户对历史数据的查询……”、“我司已经完成开发原运行的企业端软件符合第三方可独立运作的解决方案(暂定名IFCO)工程上线及部署……会议上除了提出对IFCO系统的进一步修改意见,并未他提出我司承担的各项公司有不符合协议目标的观念。

”尊网商通公司主张其合同每期五年,总计损失估算为69822150元,但在本案中金主张直接经济损失13114430.26元。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的《专项委托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0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立案完成之日起五日内支付50000元,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完成之日起五日内支付50000元。

尊网公司提交了相应的支付物业回单和发票。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了发票显示,公证费共计19406元。

尊网商通公司提交交通支付费用的相关发票。

尊网商通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另行起诉四元玉鉴公司及认证中心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2起民事诉讼,此后撤诉,本院同意其撤回该起诉。

另,2019年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尊网商通公司的“一种矢量图分割与叠加技术的单证打印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做出了无效的决定。

二被告称,招投标在网上都有公开,招标的开发费用190万,要建设的就是新的认证系统,包括整机、数据的存储、网页录入表,其对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有约定,是由开发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问题。

其停止了使用原告的源代码,我们也提交了新系统的源代码。

使用的新系统和争议的系统没有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三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介绍文件、协议书、发票、认证信息、业务合作协议、通知、统计对比结果、复函、发票、电子邮件、Ultracompare软件代码比对结果、CO服务平台分步骤计划、电子邮件及附件、会议录音、裁定书、决定书、网页截屏打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可信时间戳截屏打印件、批复、建议函、网站截屏、投诉说明、新闻报道等予以证明,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尊商网通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公司享有涉案电子单证软件V3.1(简称:Zform/C0)的著作权。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他人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上述软件。

本案中,尊网商通公司与认证中心存在合作关系,尊网商通公司使用涉案软件为认证中心及其服务对象提供技术服务,在合作结束以后,认证中心与另一被告四元玉鉴公司将涉案软件的客户端源代码加以修改后,供贸促会的服务对象出口商进行出口报关使用。

经查,尊网商通公司的网站“app_list_files、new_app_files、goods_rec_files、app_list、goos_rec”页面源代码与四元玉鉴公司的网站“app_list_files、new_app_files、goods_rec_files、app_list、goos_rec”页面源代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在四元玉鉴公司的网站源代码中存在尊网商通公司的网站、LOGO等信息,明显不符合常理。

结合认证中心与尊网商通公司往来邮件,可以看到,认证中心承认其在原有的代码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新软件系统后继续使用。

认证中心与四元玉鉴公司接触到尊网商通公司的源代码,复制并加以修改后,向公众提供上述软件的服务,二者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其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尊网公司就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项下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二被告抗辩涉案软件系开源软件,不享有著作权。

对此,本院认为,尊网商通公司的电子单证软件在原有的开源代码的基础上,独立开发完成,相关的通关数据及相应的页面设计及文字汉化处理等工作,均为其独立设计完成,其对其创新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故虽然其使用了部分开源代码编入其软件中,但不妨碍其单独享有本案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尊网公司主张合法,应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抗辩,尊网商通公司同意其使用涉案软件,故二被告不构成侵权的主张,通过对合同及双方往来邮件分析,双方在沟通中提及的IFCO软件系统与本案主张的软件并非同一个软件,且著作权的授权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许可的范围、方式及时间等,在上述因素均不存在的情况下,二被告主张尊网商通公司同意授权的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通过比对,二被告也认可其实际使用了部分原告独创的源代码,同时承认其在原有文件系统的基础上开发的事实,尊网公司独立开发的部分软件代码具有实质性作用,否则仅有开源代码部分,无法符合二被告进出口报关业务需求,且在二被告开发的软件客户端发现多处LOGO、域名及公司名称,从软件的源代码及外观表现两个方面分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考虑到本案系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二被告共谋侵权的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二者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本院逐一予以说明。

四元玉鉴公司以及认证中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涉嫌侵权的软件从二被告网站删除。

关于经济损失数额的问题,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损失及获利的情况,本院依照侵权持续时间、作品知名度、价值、招投标情况、及过往的交易价格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数额,具体如下:首先,原告在其开发软件过程中大量调用开源代码,作品独创性较低,对于软件的修改也使用了部分公开数据,如邮编、地址名称等、地址名称等原创独立开发软件其付出的劳动相对较少。

其次,二被告对侵权部分代码实际使用时间较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在线上仅使用了两个月左右,且二被告主观恶意较低,其在来往邮件中误认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尊网商通公司已经承诺许可其继续使用,不会侵权,存在疏忽大意。

另外,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基础系基于其损失来计算的,但其先前的收费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考虑到其请求基础事实发生变化,亦即即便今后由尊网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也难以获得较高的对价。

而原告的软件本身价值也是通过行业特定环境下体现出来,该软件本身并非通用型软件。

考虑到上述情况,本院在法定赔偿数额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尊网商通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部分,二被告应当一并予以承担。

四元玉鉴公司以及认证中心连带赔偿尊网商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15万元,数额过高,本院依法对其中合理部分律师费50000元及公证费19406元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软件;

二、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赔偿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支出69406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87元,由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负担51387元(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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