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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110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张霞图书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1109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张霞图书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张东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张霞图书商行(经营者:张东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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