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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216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16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陈伟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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