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16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陈伟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伟吉商店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