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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曲振堂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807号
案件名称807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曲振堂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江苏润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曲振堂;王其良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知初807号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横岭工业区横岭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卢文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溧阳科技园联想路****div>法定代表人:王其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曦,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平,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振堂,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王其良,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曦,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平,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诺公司)与被告江苏润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曲振堂、王其良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英特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夏季风,被告润德公司及王其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曦、陈风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曲振堂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特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专利申请号为201810929597.6的名称为“螺旋提升机及分拣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英特诺公司所有;

2、判令润德公司、曲振堂、王其良赔偿英特诺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7260元(其中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500元,翻译费5760元)。

事实和理由:英特诺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注册成立,原名深圳保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更名为现用名。

被告曲振堂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英特诺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离职,工作期间曾担任高级工程师等职务。

被告润德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其良,曲振堂自英特诺公司离职后加入润德公司工作。

经调查发现,润德公司正在申请的涉案专利(名称为“螺旋提升机及分拣系统”,申请号为201810929597.6)申请日为2018年8月15日,发明人为曲振堂、王其良。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正在申请的涉案专利为曲振堂自英特诺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所涉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英特诺公司。

为维护英特诺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之诉。

被告润德公司及王其良共同答辩称,1、从英特诺公司的经营范围看,英特诺公司不具有研发资质及能力;

2、英特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正在申请的涉案专利进行了相关研发,亦未有证据证明正在申请的涉案专利与曲振堂原先的本职工作有何关联;

3、涉案专利申请系润德公司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而提出,技术方案内容为现有技术的简单整合,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润德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螺旋提升机及分拣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810929597.6,发明人为曲振堂、王其良。

2020年5月19日,润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020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同意撤回专利申请。

申请已经公布,此声明在36卷2402期2020年6月12日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当前涉案专利申请处于“撤回专利申请”状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润德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后又于2020年5月19日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对其撤回专利申请予以同意并发布了相应公告。

鉴于此,本案中英特诺公司就涉案专利提起的申请权权属主张已无从实现,应予以驳回。

至于润德公司撤回涉案申请的法律责任及本案相关费用支出,英特诺公司可探究其他途径予以主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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