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5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山区鑫红鑫家店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3MA63NQNG4H。
经营者:刘霞,女,1989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复鑫,男,1964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船山区鑫红鑫家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