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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黄成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黄成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黄成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民初137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榴,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罗格朗公司)与被告黄成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罗格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成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罗格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成榴停止侵犯TCL-罗格朗公司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

2.请求判令黄成榴承担侵权责任,赔偿TCL-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3.请求判令黄成榴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6年注册“TCL”商标,并于1999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品。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4246770号“TC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9类,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后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TCL-罗格朗公司经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案涉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经调查发现,黄成榴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妙迹优品),公开宣传并销售侵害TCL-罗格朗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已造成TCL-罗格朗公司极大的商业损失,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黄成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246770号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

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2018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罗格朗公司在开关、插座等产品上独占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授权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一份编号为(2019)豫郑新证内字第829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TCL-罗格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2019年11月18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该公证处公证员冯某及工作人员刘某1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申请,在该公证处311室由王某操作手机进入拼多多APP个人中心,在搜索栏输入“TCL开关插座罗格兰10A空调一开五孔无孔带USB单双控86型面板”,店铺名为“妙迹优品”,选购“五孔插座5个;

一开单控7个;

电话+网络插2个”,并用支付宝完成支付。

2019年11月2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冯某及工作人员刘某2同王某在新郑市郑州××区北门领取了邮政快递9897037942407一件包裹,随后带回公证处保管。

庭审中,拆封证物袋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及外壳上印有“TCL”标识,且产品未注明生产商和生产日期。

另查明,黄成榴为拼多多平台“妙迹优品”店铺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TCL-罗格朗公司提供的广东省惠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惠惠州第13655号《公证书》、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禹证民字第2855号《公证书》、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新证内字第829号《公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TCL-罗格朗公司系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准是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本案中,黄成榴未经授权许可,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印有TCL标识且来源不明的插座、开关,极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由TCL-罗格朗公司提供或该商品与TCL-罗格朗公司提供的商品之间存在联系,故TCL-罗格朗公司认为黄成榴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张,依据充分,应予支持,黄成榴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TCL-罗格朗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黄成榴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考虑到上述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TCL-罗格朗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黄成榴赔偿TCL-罗格朗公司损失金额为8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黄成榴销售侵犯TCL-罗格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黄成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成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黄成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403元,由被告黄成榴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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