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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与朱银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与朱银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朱银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82号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曾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银海,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银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日进行证据交换,并于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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