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82号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曾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银海,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银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日进行证据交换,并于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