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101号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灶山路**-9。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金保,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马金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