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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刑初16号
案件名称宁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9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夺,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洪士,系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刑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永林、董宇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宁夺及其辩护人张洪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吴某为购买“贵州茅台”牌白酒,与被告人宁夺取得联系。

被告人宁夺通过微信向吴某谎称其销售的“贵州茅台”白酒为正品,以每瓶人民币248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10箱(每箱6瓶)假冒“贵州茅台”商标、“飞天”图形商标的53度白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8800元。

后吴某发觉白酒系赝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4日,从吴某处调取涉案侵权白酒5箱(每箱6箱),送检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定。

经鉴定:涉案白酒与正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其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宁夺于辽宁省海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侵权白酒的物证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权证、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前科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吴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宁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辽宁省食品检证明惠普公司的注册情况及打假公司的资质情况、淘宝购买记录、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淘宝店销售订单信息、聊天记录、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宁夺上线物证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1、鲍某、贾某、王某2、董某、杜某、李某、相某、范某、龚某的证人证言,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宁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授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宁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宁夺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物品及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呈志人民陪审员  赵恩来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雷雪冬书记员张韦男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役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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