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23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龙湖镇不吃菜的鱼服装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后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XQD58R。
经营者:洪燕燕,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后坑村****。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龙湖镇不吃菜的鱼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