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刑终85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伊杰,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上饶市鄱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永华,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徐闻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19)粤0606刑初39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永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彭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审被告人彭伊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彭伊杰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伊杰、原审被告人吕永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彭伊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伊杰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39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