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99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洋洋,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可德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古楼亭三岔路口。
经营者:雷浩鸣。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可德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