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316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大成连路**华杰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告福建恒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6元,减半收取计4293元,由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