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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能阳工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能上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717号
案件名称717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能阳工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能上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能阳工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能上灯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17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能阳工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灵溪路**凯旋商务广场****div>法定代表人:范能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钟楼区邹区能上灯具厂,经营地江苏,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灵溪路**凯旋商务广场****>经营者:范能干,女,汉族,1969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能阳工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能上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2020年8月19日,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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