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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鹰潭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54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鹰潭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鹰潭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怀慧,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鹰潭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炬能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雅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青,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芒果网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芒果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范志识,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鹰潭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芒果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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