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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知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杞县莫家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26号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625835。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泰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PX78P。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94111A。

法定代表人:徐奇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杞县莫家副食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柿园乡柿园村中段106国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13MY24D。

经营者:刘秀红。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杞县莫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8年8月5日,为国内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最大的民企液态奶生产商。

公司现有员工1600余人,产品覆盖家庭、年轻人及儿童消费群体,是国内首家开发和生产塑瓶长效灭菌奶的企业。

2012年8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9562548号“味动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包括豆奶、可可牛奶、奶茶、奶昔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

2019年5月22日,原告代理人来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106国道,在“莫家副食批发部名烟名酒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标有“统圆”、“U活100”、“胃动力”字样,净含量为“340ml”的饮品四瓶,上述乳酸菌饮品的外包装上突出显示了“胃动力”字样,该产品的出品商为被告一安徽顶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为被告二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以上三被告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乳酸菌饮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味动力”商标相近似的“胃动力”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带有“统圆、U活100、胃动力”等字样的乳酸菌饮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属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起诉出品商、生产商、销售商共同侵犯商标权的纠纷,第三被告杞县莫家副食店的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柿园乡柿园村,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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