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6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堆龙恒驰油管经营部,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丽,女,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与王丽系夫妻,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堆龙恒驰油管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堆龙恒驰油管经营部已向其履行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