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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悦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860号
案件名称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悦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悦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60号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地**楼**。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iv>法定代表人:吴波罗。

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元圣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网元圣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网元圣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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