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708号原告:深圳市原初文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保发大厦4H。
法定代表人:张爱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驿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
法定代表人:陈燕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div>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思,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原初文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驿动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原初文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原初文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原初文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原初文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