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7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汉金,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