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财保184号申请人:克诺尔商用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慕尼黑808**穆塞彻街**。
法定代表人:安斯加尔·雨果·弗里斯,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索斯滕·西哈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青罕第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秘海维。
被申请人: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楼**法定代表人:赵树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克诺尔商用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诉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克诺尔商用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9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诺尔商用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五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三千零二十元,由克诺尔商用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