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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分宜县夏千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581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分宜县夏千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分宜县夏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19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分宜县夏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云,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谢晋,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黎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南山村委会南山四马****。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夏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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