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694号原告:北京七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楼**。
法定代表人:殷元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秋玲,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iv>法定代表人:刘福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七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七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七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七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七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