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2006号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法定代表人:孙东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秀杰,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房**201-A法定代表人:吴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被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才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秀杰、刘丹丹,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宁,被告小天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陈俊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仅参加了第一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小天才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酷学多纳”系列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型号为XTCKI和XTCK2的儿童平板(以下简称涉案儿童平板),被告小天才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儿童平板并在其官网上做出要求涉案儿童平板消费者删除涉案软件复制品的告知书;
2、判令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小天才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
3、判令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小天才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37906元,其中公证费4510元、购买产品费用3396元、律师费30000元;
4、判令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小天才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酷学多纳”系列是原告开发完成的儿童学习软件,原告拥有该系列软件的著作权,原告对该软件进行了大量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并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
2017年初,原告发现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在其卖场出售由被告小天才公司生产的涉案儿童平板,通过涉案儿童平板可以免费获取和使用“酷学多纳”系列软件。
涉案儿童平板在全国范围内销量巨大,全国统一售价为1998元和1398元。
通过涉案儿童平板可以免费使用“酷学多纳”软件13款,每款软件的名称分别为“宝贝爱美食-多纳”、“热狗狗去哪儿-多纳”、“宝贝好朋友-多纳”、“宝贝交通工具-多纳”、“多纳学英语春节”、“动物在哪儿-多纳”、“宝贝爱运动-多纳”、“彩色的世界-多纳”、“多纳英语-我的家”、“多纳环游星空”、“万圣节-多纳”、“宝贝爱水果-多纳”、“大水怪-多纳故事”(以下简称涉案十三款软件),上述软件下载量共计240余万次。
二被告生产出售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儿童平板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与涉案儿童平板生产者小天才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涉案儿童平板柜台系案外人北京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步步高公司)租赁使用的柜台,且涉案儿童平板系该公司自行经销的产品,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不应承担与该涉案产品有关的责任。
第三,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对出租柜台已尽基本经营管理审查义务,并无过错。
第四,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既非网络服务或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推荐者或提供者,原告也不是在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指导下或在中关村图书大厦商城使用涉案儿童平板下载及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
第五,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的商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儿童平板。
综上,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的诉求请求。
被告小天才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小天才公司仅是硬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极高的知名度,其生产、销售的儿童平板并未预装或提供涉案十三款软件,涉案十三款软件系由消费者购买涉案儿童平板后自行下载安装,与小天才公司无关,小天才公司生产和销售涉案儿童平板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涉案儿童平板应用商店由案外人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才星公司)单独负责运营,与被告小天才公司无关,该应用商店是一个向广大用户免费提供上传空间、下载链接的服务平台,涉案十三款软件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或平台,天才星公司仅提供第三方网站或平台的下载链接。
第三,原告新东方公司主张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儿童平板,销毁软件复制品,并召回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软件复制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使构成侵权,在原告新东方公司并未提供其损失,也未能证明小天才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考虑到涉案软件已经停止运营、知名度低、创作难度低等因素,新东方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小天才公司未侵害涉案十三款软件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关于原告新东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方面的事实。
2014年12月2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多纳学英语春节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6日,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4年12月2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动物在哪儿多纳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6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4年12月2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吃水果多纳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6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4年12月2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我的家多纳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6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5年1月2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彩色的世界多纳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6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5年1月2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爱运动多纳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6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5年2月3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万圣节多纳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6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IOS版多纳学英语:万圣节软件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5年2月3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大水怪多纳故事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7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5年2月3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好朋友多纳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1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7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5年2月4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交通工具多纳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8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7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6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多纳热狗狗系列标识”,著作权人为原告新东方公司,创作完成日期为2012年1月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1月10日。
2015年5月8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多纳星空环游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6年3月30日,该软件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新东方公司。
2018年8月7日,德信东方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2018年9月20日,德信东方公司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其中显示,《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多纳星空环游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小小美食家多纳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大水怪多纳故事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彩色的世界多纳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爱运动多纳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动物在哪儿多纳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多纳学英语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吃水果多纳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我的家多纳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交通工具多纳软件》、《新东方在线多纳热狗狗系列标识》、《新东方在线安卓版万圣节多纳软件》、《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好朋友多纳软件》十三款软件是由原告新东方公司开发并进行版权登记,上述软件于2018年8月转让给德信东方公司,德信东方公司是上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现德信东方公司授权原告新东方公司继续使用上述软件,类型为独占专有许可使用。
侵权行为无论发生在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之前还是转让之后,德信东方公司授权新东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追责的权利,德信东方公司就新东方公司已经主张权利的侵权行为不再另行主张权利。
之前若有其他协议或授权书与本授权书有相矛盾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许可使用授权期限为10年。
此外,原告还提交了德信东方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北京讯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上述十三款软件并向侵犯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追责的权利。
原告明确表示撤回提交的德信东方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以德信东方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的内容为准。
为主张涉案十三款软件在不同版本之间具有延续性,原告提交了以下版本、格式为APK的应用程序安装文件:“宝贝爱美食-多纳”2.4版本、4.2版本;
“宝贝交通工具-多纳”2.0版本、2.6版本、3.4版本;
“多纳学英语春节”2.9版本、3.8版本;
“动物在哪儿-多纳”2.1版本、3.2版本;
“彩色的世界-多纳”2.0版本、2.5版本、3.3版本;
“万圣节-多纳”2.1版本、2.6版本;
“大水怪-多纳故事”3.3版本;
“热狗狗去哪了”1.0版本、1.1版本;
“宝贝好朋友-多纳”4.1版本、5.0版本;
“宝贝爱运动-多纳”2.0版本、2.1版本、4.8版本;
“多纳英语-我的家”2.2版本、4.2版本;
“多纳环游星空”2.0版本;
“宝贝爱水果-多纳”3.5版本、4.8版本。
原告以其中“宝贝交通工具-多纳”为例提交了不同版本软件的运行画面截图。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版本为:“宝贝爱美食-多纳”2.4版本;
“宝贝交通工具-多纳”2.0版本;
“多纳学英语春节”2.9版本;
“动物在哪儿-多纳”2.1版本;
“彩色的世界-多纳”2.0版本;
“万圣节-多纳”2.1版本;
“大水怪-多纳故事”3.3版本;
“热狗狗去哪儿了”1.0版本;
“宝贝好朋友-多纳”4.1版本;
“宝贝爱运动-多纳”2.0版本;
“多纳英语-我的家”2.2版本;
“多纳环游星空”2.0版本;
“宝贝爱水果-多纳”3.5版本。
在“新东方XDF.CN”官方网站各业务子公司介绍模块对原告新东方公司的介绍显示,“新东方在线(www.koolearn.com)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NYSE:EDU)旗下专业的在线教育网站,是国内首批专业在线教育网站之一,……截至2015年11月,新东方在线网站个人注册用户已逾1190万,移动学习用户超过2000万。
”此外,原告在庭审后补充提交了涉案十三款软件的软件文档,以证明原告开发了涉案十三款软件,享有独占专有使用权和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德信东方公司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应用程序安装文件、软件文档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二、关于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小天才公司被诉侵权方面的事实。
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2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42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2017年2月27日,原告的代理人刘丹丹及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中关村图书大厦首层的“步步高教育电子”商铺,刘丹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步步高家教机(其外观有“型号Kids”标识)、小天才儿童平板(其外观有“XTCK1”标识)、小天才儿童平板(其外观有“XTCK2”标识)各一部,并现场取得缴费小票一张、《POS签购单》两张。
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2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42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2017年2月28日,原告的代理人刘丹丹打开通过第5421号公证书购买的“小天才儿童平板”(其外观有“XTCK1”标识),待该设备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后,刘丹丹操作该设备进入应用商店下载和运行相关软件,浏览相关信息。
公证员使用数码摄像机对刘丹丹的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同步录制,现场共取得五个分别名为“MAH00080”、“MAH00081”、“MAH00082”、“MAH00083”、“MAH00084”的视频文件。
上述视频中显示,刘丹丹打开该儿童平板,进入应用商店后搜索“多纳”,在搜索结果中显示“宝贝爱美食-多纳”、“热狗狗去哪儿多纳”、“宝贝好朋友多纳”、“宝贝交通工具多纳”、“多纳学英语春节”、“动物在哪儿多纳”、“宝贝爱运动多纳”、“彩色的世界多纳”、“多纳英语我的家”、“多纳环游星空”、“万圣节-多纳”、“宝贝爱水果-多纳”、“大水怪多纳故事”等软件,并下载上述软件。
在应用商店搜索“多纳”结果页面中点击打开“宝贝爱美食-多纳”、“宝贝好朋友多纳”、“宝贝交通工具多纳”、“多纳学英语春节”、“动物在哪儿多纳”、“宝贝爱运动多纳”、“彩色的世界多纳”、“多纳英语我的家”、“万圣节-多纳”、“宝贝爱水果-多纳”软件,上述软件开始界面中左上角显示“新东方XDF.CN”、“koolearn新东方在线”字样,中间显示“DONUT’SABC多纳学英语”字样,下方显示“新东方在线版权所有”字样,并展示了上述软件运行界面和操作方法。
点击打开“热狗狗去哪儿多纳”,软件开始界面中左上角显示“新东方XDF.CN”、“koolearn新东方在线”字样,下方显示“新东方在线版权所有”字样,并展示了该软件运行界面和操作方法。
点击打开“多纳环游星空”,软件开始界面中左上角显示“新东方XDF.CN”、“koolearn新东方在线”字样,中间显示“多纳学数学”字样,下方显示“新东方在线版权所有”字样,并展示了该软件运行界面和操作方法。
点击打开“大水怪多纳故事”,软件开始界面中右上角显示“新东方XDF.CN”“koolearn新东方在线”字样,软件下方显示“新东方在线版权所有”字样,并展示了该软件运行界面和操作方法。
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2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42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2017年2月28日,原告的代理人刘丹丹打开通过第5421号公证书购买的“小天才儿童平板”(其外观有“XTCK2”标识),待该设备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后,刘丹丹操作该设备进入应用商店下载和运行相关软件,浏览相关信息。
公证员使用数码摄像机对刘丹丹的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同步录制,现场共取得两个分别名为“MAH00085”、“MAH00086”的视频文件。
上述视频中显示,刘丹丹打开该儿童平板,进入应用商店后搜索“多纳”,在搜索结果中显示“多纳学英语”、“宝贝爱美食-多纳”、“宝贝好朋友多纳”、“宝贝交通工具多纳”、“多纳学英语春节”、“动物在哪儿多纳”、“宝贝爱运动多纳”、“彩色的世界多纳”、“多纳英语我的家”、“多纳环游星空”、“万圣节-多纳”、“宝贝爱水果-多纳”、“大水怪多纳故事”软件,并下载上述软件。
在应用商店搜索“多纳”结果页面中点击打开上述软件,软件开始界面与运行情况同第5423号公证书中情况一致。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的软件为:“宝贝爱美食-多纳”2.0版本;
“宝贝交通工具-多纳”2.0版本;
“多纳学英语春节”1.1版本;
“动物在哪儿-多纳”2.0版本;
“彩色的世界-多纳”2.0版本;
“万圣节-多纳”2.0版本;
“大水怪-多纳故事”3.3版本;
“热狗狗去哪儿了”1.0版本;
“宝贝好朋友-多纳”2.1版本;
“宝贝爱运动-多纳”2.0版本;
“多纳英语-我的家”1.0版本;
“多纳环游星空”1.0版本;
“宝贝爱水果-多纳”2.0版本。
原告新东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经公证购买并封存的涉案儿童平板。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儿童平板的封存状态均无异议。
本院在庭审结束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两款涉案儿童平板进行勘验,打开“家长助手”中的“资源管理”,“应用”模块中显示有已安装程序列表,其中显示“动物在哪儿多纳V2.0”、“彩色的世界多纳V2.0”、“多纳学英语春节V1.1”、“宝贝好朋友多纳V2.1”、“多纳英语我的家V1.0”、“宝贝爱运动多纳V2.0”、“宝贝爱水果-多纳V2.0”、“万圣节-多纳V2.0”、“多纳环游星空V1.0”、“宝贝爱美食-多纳V2.0”、“大水怪多纳故事V3.3”、“宝贝交通工具多纳V2.0”,在型号为“XTCK1”的涉案儿童平板中还显示了“热狗狗去哪儿V1.0”。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本案无需对涉案十三款软件的源代码进行勘验。
上述事实,有第5421号公证书、第5423号公证书、第5424号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三、关于原告计算索赔数额的依据及合理支出的相关事实。
第5423号公证书及第5424号公证书中所附视频均显示,在涉案儿童平板的应用商店中搜索“多纳”,结果显示“宝贝爱美食-多纳32万次下载”;
“热狗狗去哪儿多纳10万次下载”;
“宝贝好朋友多纳18万次下载”;
“宝贝交通工具多纳23万次下载”;
“多纳学英语春节16万次下载”;
“动物在哪儿多纳8.6万次下载”;
“宝贝爱运动多纳19万次下载”;
“彩色的世界多纳17万次下载”;
“多纳英语我的家20万次下载”;
“多纳环游星空16万次下载”;
“万圣节-多纳34万次下载”;
“宝贝爱水果-多纳29万次下载”;
“大水怪多纳故事6395次下载”。
原告据此主张,在涉案儿童平板的应用商店中涉案十三款软件的下载量共计243万次。
每一次下载原告损失为3.3元,故本案损失金额为800万元。
为证明多纳品牌及相关学习软件的市场授权行为和获利情况,原告提交了其与北京建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酷学多纳品牌形象及资源合作授权协议》,其中显示“授权期内(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授权期内品牌授权费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按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支付内容资源授权费。
”被告小天才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为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交了金额为9020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398元、销售方为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的发票,金额为1998元、销售方为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的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及金额为30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原告在庭审表示,因有另外一件关联案件,公证费在两起案件中予以平均分摊,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3790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5423号公证书、第5424号公证书、发票、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四、关于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抗辩的有关事实。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为证明其与被告小天才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涉案儿童平板产品系北京步步高公司自行经销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以及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甲方)与北京步步高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其中载明甲方为乙方在商场一层提供32平米的场地作为乙方商品专柜的陈列,乙方商品专柜仅能销售小天才学习机商品。
乙方专柜的驻场营业员由乙方提供,最多不超过4人。
乙方专柜的驻场营业员属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甲方的工作人员,乙方专柜驻场营业员的工资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北京步步高公司的营业执照;
3.被告小天才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北京步步高公司为小天才公司在北京(除冀北)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全权负责“)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平板电脑、故事机、电话手表等教育电子系列产品在所辖区域内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允许使用“小天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4.北京步步高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销售明细,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其中显示“中关村-小天才儿童平板K1”商品定价为1998,数量为8,金额为15984;
“中关村-小天才儿童平板K2”商品定价为1598,数量为15,金额为23970。
该销售明细上有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及北京步步高公司的盖章,出具日期为2018年1月8日。
被告小天才公司表示认可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销售的涉案儿童平板来源于北京步步高公司。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授权书》、《劳动合同书》、销售明细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五、关于被告小天才公司抗辩的有关事实。
被告小天才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小天才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2.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2020)深前证字第02618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61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小天才官方网站的版权声明、使用协议、产品介绍、论坛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拷屏,其中在论坛中搜索“多纳”,显示一用户发表标题为“k2急需上架多纳学英语”的帖子,详情为“买了多纳学英语课程,但是应用商店找不到APP啊,急盼上线,感谢!
”,发表时间为2018年7月11日;
3.小天才公司所获荣誉奖项;
4.第542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涉案十三款软件系由消费者自行下载,涉案儿童平板未预装该软件;
5.第542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涉案十三款软件系由消费者自行下载,涉案儿童平板未预装该软件;
6.天才星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7.(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2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422号公证书)所附MAH00079视频文件截图,其中“大水怪多纳故事”软件详情页显示来源为百度应用;
8.小天才公司(甲方)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API开放合作框架协议》,其中显示合作内容为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平台提供乙方百度应用产品API接口,甲方通过API接口可以调用乙方应用搜索接口。
该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
该协议记载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3年9月1日在北京海淀区签署,该协议尾部盖章签字处的签字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
9.天才星公司(甲方)与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豌豆荚开放平台A**合作协议》,该协议显示乙方是豌豆荚平台的经营者,拥有丰富的手机应用产品资源。
双方同意开展API数据合作业务,即乙方负责免费开放数据接口,甲方向最终用户展示乙方产品。
用户从甲方平台利用开放数据接口跳转到乙方平台或乙方提供之搜索结果提供方平台下载应用产品。
该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
10.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2020)深前证字第02622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622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在“豌豆荚手机助手-海量安卓APP应用与游戏免费下载官方”页面搜索“多纳”、下载“新东方多纳”、搜索并下载“热狗狗去哪儿多纳”、搜索“动物在哪儿多纳”并在结果中下载“多纳学英语:动物”、搜索并下载“彩色的世界多纳”、搜索“万圣节多纳”并在结果中下载“多纳学英语万圣节”等过程进行拷屏;
11.涉案儿童平板应用商店下载页面截图,其中显示在应用商店中搜索“多纳”未搜索到涉案“酷学多纳”系列软件;
1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确定标准应是服务器标准,而非用户感知标准”;
1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服务器标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的合理标准”、“依据服务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
14.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2020)深前证字第02619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619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酷学多纳网站及其下载中心、关于多纳等网页进行拷屏,其中显示AppStore预览页面下载的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多纳-专注幼儿英语启蒙教育”,安卓版本格式为apk的安装包名称为“DonutABCPC”;
15.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2020)深前证字第02622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622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新东方多纳微信公众号”及其中“联系我们”页面、“下载APP”页面、“新东方多纳服务号”及其“用户中心”页面、“APP下载”页面、“已购买课程”页面等进行拷屏,其中微信公众号下载APP页面通过腾讯应用宝下载的软件名称为“新东方多纳”;
16.“蓝鲸教育官方搜狐号”于2017年4月25日发布的文章《酷学多纳陈婉青:多渠道打造儿童教育IP,注重边际效益最大化》,其中显示“作为新东方旗下品牌,多纳更应该朝更加纯粹的‘教育属性’发展,以优质教育内容进行收入变现”,“多纳英语APP最近连续四个月内容的付费增长都超过了25%。
这些变化,源于用户对移动端支付习惯的养成及消费意愿的转变。
”;
17.“鲸媒体”于2017年11月11日在搜狐网发布的文章《从APP到培训、出版,看酷学多纳的产品培育与“修剪”》,其中显示“多纳APP的付费从18元到238元,有不同的层次。
定价策略既有单点付费,也有整体课程包的解锁。
目前酷学多纳整个移动端的用户量接近4000万,多纳学英语单个APP用户量超过500万。
”;
18.天才星公司与其他公司就许可使用APP软件等事项签订的《合作协议》五份;
19.活动盒子网于2019年9月26日发布的文章《推广一个app需要多少钱?
以常见的app推广方式为例》;
20.站长之家网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文章《剖析APP推广费用现状,做好“中国创造”出海规划》,其中显示“APP展示在应用商店首页最上端的位置收费可能每天几千到几万人民币不等,以下是国内三大应用商的广告投放费用具体情况:1.百度百度的广告投放形式有两种,分别是下载付费(CPD)和搜索付费。
下载付费(CPD)属于应用商店主动推送给用户的,用户每下载一次计费一次;
搜索付费是用户主动去搜索,每点击一次计费一次。
”;
21.《小天才儿童平板K1、K2停产通知》,其中显示“各一级代理将需要换新的机器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退回”;
22.天才星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关于应用商店运营主体的声明》;
23.小天才公司(甲方)与天才星公司(乙方)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应用商店运营合作合同》,其中显示“乙方保证其上传或与第三方合作的应用程序已获权利人合法授权,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诉讼等,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1-5以证明小天才公司仅为涉案儿童平板硬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儿童平板并未预装或提供涉案“酷学多纳”系列软件。
证据6-13及22-23以证明涉案儿童平板应用商店由天才星公司单独负责运营,其本身并不直接上传任何非授权的作品或内容,涉案“酷学多纳”系列软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且本案诉讼后应用商店已删除涉案“酷学多纳”系列软件。
证据14-20以证明原告新东方公司的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证据21以证明涉案儿童平板于2018年5月17日停产。
上述事实有第26188号公证书、第26221号公证书、第26190号公证书、第26223号公证书、《API开放合作框架协议》、《豌豆荚开放平台A**合作协议》、网页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新东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十三款软件著作权,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小天才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十三款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原告新东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十三款软件著作权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根据原告新东方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初步证明《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多纳学英语春节软件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动物在哪儿多纳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吃水果多纳软件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我的家多纳软件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彩色的世界多纳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爱运动多纳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万圣节多纳软件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大水怪多纳故事软件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好朋友多纳软件V1.0》、《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宝贝交通工具多纳软件V1.0》于2014年8月1日开发完成并首次发表,《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多纳星空环游软件V1.0》于2015年2月16日首次发表。
上述软件中,除《新东方在线安卓版万圣节多纳软件V1.0》外,原告均提交了权利人变更为德信东方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德信东方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原告新东方公司以独占专有许可使用的方式继续使用上述软件,且有权以新东方公司的名义向侵犯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关于权利人变更后的《新东方在线安卓版万圣节多纳软件V1.0》软件,原告仅提交了权利人为德信东方公司的《新东方在线IOS版多纳学英语:万圣节软件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该版本并非安卓版软件,但均系“多纳学英语:万圣节”系列软件,且在德信东方公司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中亦包括《新东方在线安卓版万圣节多纳软件》,故本院认定原告新东方公司有权对《新东方在线安卓版万圣节多纳软件》主张权利。
关于“宝贝爱美食-多纳”软件及“热狗狗去哪儿多纳”软件的权利基础,原告仅就“热狗狗去哪儿多纳”软件提交了《新东方在线多纳热狗狗系列标识》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德信东方公司对该作品的授权书,而未提交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鉴于在涉案儿童平板上运行“宝贝爱美食-多纳”及“热狗狗去哪儿多纳”软件时显示“新东方XDF.CN”、“新东方在线版权所有”等字样,且原告提交了软件的安装应用程序、软件文档等证据,结合德信东方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包括《新东方在线安卓版小小美食家多纳软件》,故可以认定原告能够就上述两款软件主张权利。
虽然原告在本案中两次提交德信东方公司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但原告明确表示撤回其提交的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授权书,且2018年9月20日出具的授权书明确表示“之前若有其他协议或授权书与本授权书有相矛盾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德信东方公司授权原告新东方公司以独占专有许可使用的方式继续使用上述涉案计算机软件并有权主张权利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原告新东方公司作为涉案十三款软件的专有使用权人,有权在涉案软件1.0版本的基础上基于涉案十三款软件主张权利。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版本为“宝贝爱美食-多纳”2.4版本;
“宝贝交通工具-多纳”2.0版本;
“多纳学英语春节”2.9版本;
“动物在哪儿-多纳”2.1版本;
“彩色的世界-多纳”2.0版本;
“万圣节-多纳”2.1版本;
“大水怪-多纳故事”3.3版本;
“热狗狗去哪儿了”1.0版本;
“宝贝好朋友-多纳”4.1版本;
“宝贝爱运动-多纳”2.0版本;
“多纳英语-我的家”2.2版本;
“多纳环游星空”2.0版本;
“宝贝爱水果-多纳”3.5版本,并非是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1.0版本,原告对此主张在开发1.0版本后陆续对软件进行了升级,形成了不同的版本,但软件的本质和主要内容没有改变,仅是运行时画面的细节进行了调整,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并提交了涉案软件的不同程序的安装软件并展示了“宝贝交通工具-多纳”不同版本的软件截图。
上述软件不同版本中内容虽存在一定差别,但是其本质内容基本一致,符合行业的特点和通常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延续性。
此外,虽然在涉案儿童平板中的涉案被诉侵权的软件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中的名称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名称中的关键词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为同一软件。
综上,原告新东方公司享有涉案十三款软件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有权针对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被告小天才公司关于原告新东方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小天才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新东方公司对涉案十三款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儿童平板产品系由被告小天才公司生产、销售,并在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经营的中关村图书大厦首层“步步高教育电子”商铺进行销售。
购买涉案儿童平板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自涉案儿童平板中的应用商店下载名为“宝贝爱美食-多纳”、“热狗狗去哪儿多纳”、“宝贝好朋友多纳”、“宝贝交通工具多纳”、“多纳学英语春节”、“动物在哪儿多纳”、“宝贝爱运动多纳”、“彩色的世界多纳”、“多纳英语我的家”、“多纳环游星空”、“万圣节-多纳”、“宝贝爱水果-多纳”、“大水怪多纳故事”的涉案十三款软件。
在上述软件的打开画面中,显示有“koolearn新东方在线”、“DONUT’SABC多纳学英语”、“新东方在线版权所有”等字样,根据“新东方XDF.CN”官方网站中对原告新东方公司的介绍,上述“koolearn新东方在线”、“新东方在线版权所有”等字样能够与本案原告形成相关的对应关系,且不同版本中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具有一定延续性,故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通过涉案儿童平板中应用商店下载的涉案十三款软件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涉案软件系同一软件。
因此,被告小天才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儿童平板产品上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涉案十三款软件的下载,侵害了原告新东方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小天才公司抗辩称其仅生产、销售涉案儿童平板,涉案儿童平板中的涉案软件系由消费者购买涉案儿童平板后自行下载安装,且涉案儿童平板中的应用商店系由案外人天才星公司单独负责运营,涉案软件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或平台,天才星公司仅提供第三方网站或平台的下载链接。
为证明其上述主张,被告小天才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天才星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小天才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API开放合作框架协议》、天才星公司与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豌豆荚开放平台A**合作协议》、第26221号公证书等证据,并提出原告提交的第5422号公证书中“大水怪多纳故事”软件详情页显示“来源”为“百度应用”,表明涉案软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或平台。
鉴于“应用商店”系预装在涉案儿童平板中,被告小天才公司应对应用商店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小天才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API开放合作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截止,与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不一致;
且《API开放合作框架协议》及《豌豆荚开放平台A**合作协议》缺乏相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该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被告小天才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软件下载过程的完整过程。
虽然第26221号公证书中显示从“豌豆荚手机助手-海量安卓APP应用与游戏免费下载官方”页面可以下载“新东方多纳”、“多纳学英语:动物”、“彩色的世界多纳”、“多纳学英语万圣节”等软件,但是上述过程与涉案儿童平板中应用商店的软件来源并无直接关联。
故上述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案中涉案十三款软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或平台。
因此,被告小天才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小天才公司未经原告新东方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儿童平板应用商店中提供涉案软件供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软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发行者对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提交的其与北京步步高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授权书》、《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销售的涉案儿童平板来源于北京步步高公司,被告小天才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
故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销售的涉案儿童平板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故原告关于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应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支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告小天才公司就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小天才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新东方公司对涉案十三款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就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关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予以确定。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新东方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要求被告小天才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故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成本,涉案儿童平板中使用涉案软件所获利润,被告小天才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小天才公司应赔偿原告新东方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
对于原告新东方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产品费用等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被告小天才公司应承当的相应数额。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小天才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新东方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本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天才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涉案儿童平板产品中侵害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十三款软件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涉案行为;
二、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okii.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5000元;
四、驳回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97元,由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97元(已交纳),由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