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5034号之一原告:美国优视公司(U.S.IO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DhavalK.Shukla。
原告: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九丁,董事长。
原告: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明,总经理。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视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权。
被告:上海煜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熊红军。
被告:熊红军,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胡江早,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美国优视公司(U.S.IOL,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视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煜视实业有限公司、熊红军、张**、胡江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美国优视公司(U.S.IOL,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美国优视公司(U.S.IOL,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国优视公司(U.S.IOL,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袁雅萍人民陪审员 吉黎萍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袁 杨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