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92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iv>法定代表人:钱春暖。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