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000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谢泳聪奶茶店,住所广,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俊兴大厦**商铺iv>负责人:谢泳聪。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谢泳聪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7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787.8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