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2546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博饰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横港集镇。
法定代表人:任总飞。
被申请人:中山市樱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16队路段。
法定代表人:黄浩华。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二、三层除外)。
主要负责人:杨亦武,总经理。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博饰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樱花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博饰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樱花电气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博饰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樱花电气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