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49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广新便利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广新街**101铺。
经营者:张李银。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广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因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