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539号
案件名称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津镇西雒村。

经营者:王宝贵,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晗,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艾湖村。

经营者:吴洪寅,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利伟,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以下简称鑫伟厂)因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以下简称鑫盛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伟厂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进风口,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箱体上还开设有进风口”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鑫盛厂在二审过程中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箱体中部设置了上下两个相互平行的长条形开口,该长条形开口就是进风口。

之所以在该两进风口处加设盖板,原因是进风口在设备不工作时无需打开,只有在入料口处入料较多导致箱体内部风量不足时才需要通过拧开盖板上的红色扳手来打开进风口。

”该意见存在矛盾之处:既然要保持内部通风量,就没有必要设置盖板,被诉侵权产品设置盖板恰恰说明长条形开口系检修口。

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产品盖板外翻,而压力的方向是由外向内,若只设置一个扳手,只能起到打开作用,而无法保持该状态。

若想保持该状态,势必需要设置一些辅助支撑件,否则在需要进风时,需要一个工作人员单独从外部辅助拉伸扳手,显然操作上极不合理。

被诉侵权产品的盖板上没有设置内部支撑件,从另一个侧面证明长条形开口为检修口而非进风口。

被诉侵权产品未设置进风口的目的是为了使产品内部及外部之间产生相对较大的压强差。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是非密封组装的机械产品,因此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密封状态,产品入料口可以进风,各机械连接部分,如焊接、螺纹连接、轴套部分等都会有进风处,使得整个产品处于一种半开放的状态,因而不需要设置进风口。

另外,鑫伟厂已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极大可能被宣告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鑫盛厂提交意见称,一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切实充分、合法有效,鑫伟厂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鑫伟厂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鑫伟厂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箱体上开设有进风口”的技术特征。

首先,涉案专利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有“箱体上开设有进风口”该项技术特征。

一审庭审过程中,针对鑫盛厂就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具备修改前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所发表的比对意见,鑫伟厂一审当庭表示无异议。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大型机械设备,系纸塑分离生产流水线的核心设备之一。

鑫伟厂二审当庭表示被诉侵权产品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没有配套的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有违常理。

另外,鑫伟厂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在二审庭审中先是主张长条形开口的高度约为五十厘米,继而又改称开口高度仅为三十厘米,说法明显前后不一。

再次,被诉侵权产品系搅拌纸塑分离机,在工作时需要通过风机将与塑料搅拌分离后的纸片吸附排出,故被诉侵权产品在运转过程中箱体内部处于负压状态。

被诉侵权产品开机运行后,随着箱体内部的入料增多,箱体内部可能会出现空气进、出流道不畅的情况,而风机正常运转过程中需要完整的空气进、出流道,否则将无法很好地将箱体内部的纸片吸附排出。

因此,分离机的箱体上必然要求具备引入空气进入箱体的进风口。

二审庭审过程中,鑫伟厂一方面自认被诉侵权产品工作过程中需要进风,另一方面述称风是从入料口处进入,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进风口。

根据鑫伟厂二审的当庭陈述,被诉侵权产品入料口的开口宽度仅为五、六十厘米,而入料尺寸的宽度约为三、四十厘米。

鑫伟厂的陈述如属实,在入料口主要起投料作用,且入料宽度几乎占据入料口宽度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二的情况下,仅依靠进料口难以实现将外界气流导引进入箱体内部,进而在箱体内部形成风机正常运转所需的畅顺、完整的空气流道。

鑫伟厂在再审过程中主张不仅进料口可以进风,各机械连接如焊接、螺纹连接及轴套部分都会有进风处。

对此本院认为,机械连接如焊接、螺纹连接及轴套部分起到的是连接作用,并非用于进风。

即便鑫伟厂关于这些部分并非绝对密封状态的主张成立,其所起到的进风作用亦极其有限,可以忽略不计。

最后,鑫伟厂在再审过程中提交的照片来源不明。

即便其来源合法真实,也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长条形开口属于检修口。

鑫盛厂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箱体中部设置的上下两个相互平行的长条形开口为进风口的主张及相关理由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矛盾之处。

综上,二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箱体上开设有进风口”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

被诉侵权产品在进风口上设置盖板以及盖板如何具体工作不影响该技术特征存在的事实。

鑫伟厂已于2019年3月30日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第417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1796号决定),在鑫盛厂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审判决系在第41796号决定的基础上作出。

鑫伟厂关于其已再次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极大可能被宣告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主张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综上所述,鑫伟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的再审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