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5649号原告:谢从真,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健,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鼎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之**。
法定代表人:曾春霞。
原告谢从真与被告广州鼎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原告谢从真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从真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75.08元,由原告谢从真负担。
原告谢从真多交纳的受理费2387.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