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27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彬评,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彬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