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知民初197号 原告: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祚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东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娄建伟。
原告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