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78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闽泉电器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达路汉唐商城****。
经营者:赖献兵。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闽泉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