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94号原告:江先文,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凯盛业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高田工业区**501。
经营者:谢炳潘,总经理。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凯盛业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269905.8、名称:音频转接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先文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先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