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505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2000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