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90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LITRACY,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满,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孙艳丽,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艳丽达成和解并已收取和解款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