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41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广利源果蔬超市,工商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集通路南段路东32-16号。
实际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集通路与天元大街交叉口南交通家园出入口旁广利源果蔬超市。
经营者:仝福军。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广利源果蔬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