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3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创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石街股份公司七厂厂房303用代码:×××X7E。
法定代表人:陈雨果。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创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