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68号原告:周孝刚,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创丰汇数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龙胜手机市场**2C6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C。
经营者:谢群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柔湘,女,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谢群龙妻子。
原告周孝刚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创丰汇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原告周孝刚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
2020年9月2日,原告周孝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孝刚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孝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孝刚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