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4817号之一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飞扬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自主申报)。
投资人:王雪松。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云飞扬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查,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5月27日又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但原被告均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到庭无正当理由,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