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合启创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
经营者:田作珍。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合启创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52××××.0)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